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益西与杨新拥、庄金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西,杨新拥,庄金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杨益西,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拥,男,住仙游县。被告庄金冬,女,住仙游县。原告杨益西与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益西的委托代理人詹元灿、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益西诉称,被告杨新拥在夫妻存续期间,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杨益西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杨新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杨益西收执为凭,被告杨新拥借款后,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该笔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共同偿还给原告杨益西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杨新拥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也是由被告杨新拥书写的,但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要求分期分批偿还。被告庄金冬辩称,其不清楚该债务往来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新拥、庄金冬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新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杨益西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杨新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杨益西收执为凭,借条内容为:“借条兹杨新拥向杨益西借人民币零拾贰万零迁零佰元整(小写¥:20000元),月利息按2%计息。此据。借款人:杨新拥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07033825借款地址:度尾镇剑山村官田2014年12月9日”。被告杨新拥借款后,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杨新拥书写给原告杨益西收执的借条一份,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杨新拥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杨益西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月利息为2%,并由被告杨新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杨益西收执为凭。该份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新拥在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杨益西借款,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笔债务是被告杨新拥的个人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应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新拥出具借条后,至今没有偿还款付息。原告杨益西要求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息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是可以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新拥、庄金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杨益西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杨新拥、庄金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零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三元五角,由被告杨新拥、庄金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