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冯春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冯春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明英、潘彬,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建。委托代理人何敬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春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春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