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新疆鼎信润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鼎信润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谭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鼎信润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号****室。负责人:王健飞。委托代理人:刘波,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宋浙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号***号**层。法定代表人:谭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跃进。申请执行人新疆鼎信润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谭跃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月10日分别就申请执行人、鼎信长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谭跃进签署的《投资协议》(编号:DX-DZ-001)及《补充协议》,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德州市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0327),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德城区联社)高抵字(2013)年第032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编号:DX-DZ-005)和《保证合同》(编号:DX-DZ-00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谭跃进签署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编号:DX-DZ-003)出具了编号为(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2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3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4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5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6号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57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2014)京长安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持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居山审 判 员 刘书鸿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