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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邵根爱与吴振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根爱,吴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邵根爱。被执行人吴振坤。邵根爱与吴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根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吴振坤支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吴振坤的房屋后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邵根爱180160元,现被执行人吴振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根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1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