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郝成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郝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68号罪犯郝成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郝成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4个。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9月,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积极4个,原刑事判决书中罚金2万元没有履行,也无履行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郝成安在服刑改造期间仅获积极4个,且其对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未履行,亦无履行困难证明,应视为其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成安的刑罚,本次不予减刑,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