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慈民与朱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慈民,朱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904-1号申请执行人金慈民。被执行人朱新红。金慈民申请执行朱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金执字第39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新红名下位于驻马店市X路南段X小区(产权证号:××)和X大道X号楼(产权证号:××)房产两套,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两套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新红名下位于X路南段X小区(产权证号:××)和X大道X号楼(产权证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