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甫成与永福县罗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甫成,永福县罗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唐甫成。被执行人永福县罗锦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甫成与被执行人永福县罗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永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669.88元,损失费4831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等3706元,合计107206.88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于尚欠的102206.88元,由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完毕即于2015年1月5日前给付7000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400元)、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给付完毕后尚欠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经按约定将款项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为此本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永民初字第498号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