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桓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杨某甲,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周某,女,1967年1月7日生,汉族,桓台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被告周某自2007年开始信“全能神”邪教后,经常外跑不回家,经多次劝说无效。特别是自2008年以后至今,常年在外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8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现已成年。2014年8月29日,原告杨某甲以被告常年在外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周某的哥哥周广仁进行询问,周广仁称,妹妹周某常年不在家,也不回娘家。上述事实,由原告杨某甲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书信、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所做的调查情况说明及原告杨某甲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已离家出走四年有余,原告杨某甲起诉要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玉华审 判 员 李江贤人民陪审员 魏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