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夏凡晟因贪污罪一案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7号夏凡晟: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以你只是按照副镇长娄方顺的命令工作,你只是一般工作人员,以自身的劳动经领导同意挣得劳动报酬,没有侵犯财政、税收财产,分得资金是服从领导命令,原审认定你犯贪污罪定性不当为由,请求撤销(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宣告无罪。本院复查认为,本案所涉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资金,是国家烟草企业用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专项资金,大乌江镇水利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你系该所所长及烟水配套工程管理人员。本案中,你与其它被告人领取的管网安装工程资金没有存入规定帐户,而是存入黄勇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发放电话费、油费、下乡补贴等名义将烟水配套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私分,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非以自身的劳动经领导同意挣得劳动报酬。据此,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