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素慧与王利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伏志军。上列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原告不幸遭遇车祸变成二级残废人,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与他人生育一个孩子。2010年5月,经王大成介绍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居生活。2010年10月,原告肚子痛了一月,被告不管,原告母亲到城里才发现将原告送到医院检查才知胎儿已死在腹中,被告根本不管,还是原告姑姑出钱给原告做的手术。2010年冬月二十六日,原、被告依乡俗举行婚礼。2011年1月14日,原、被告到阆中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一直采取避孕措施,从不过问原告,被告不但从不给原告钱用反而取原告的低保。2011年冬天,被告在枣碧收了一千元工资就到思依赌到天黑根本不给原告饭吃。2012年正月初四晚,原告与家人带上被告的孩子逛商城乘电梯时原告被被告的孩子推下去,不是工作人员即时断电,原告差点遇难,被告在原告姑姑家打牌根本不过问原告伤情,原告胞弟把原告送到医院检查,被告玩到深夜十二点回去同样不问原告,次日,被告带上孩子不辞而别,从此,没有任何音讯。2012年5月,被告找原告的父亲要原告的陪嫁款,原告父亲没给,被告离去后再没有任何联系,原告父亲与原告弟弟两次到被告老家找被告谈离婚的事,被告均不理,无奈,原告只得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起诉状上说的时间大致相符,但事实不相符,原、被告的家庭组建不容易,原告身体受到了伤害,现在双方处于夫妻冷战状态。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告不幸遭遇车祸变成二级残废人,且生活不能自理。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居生活。2010年农历冬月二十六日,原、被告依乡俗举行婚礼。2011年1月14日,原、被告到阆中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从2012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时的礼单和向其父亲王德红借款20,000元借条一份,因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6日,系被告的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