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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任与被执行人刘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任,刘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任。被执行人刘国飞,申请执行人刘国任与被执行人刘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飞于2015年1月19日交纳执行款3898元(其中执行费5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刘国任已领取,对不足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国任自愿放弃,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