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小霞与赵学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霞,赵学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吴小霞,女。被告:赵学连,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霞诉被告赵学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霞负担。审判员 鲁 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