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杨松旺与梁运招、彭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旺,梁运招,彭群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杨松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平、陈灵峰,分别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梁运招,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告:彭群珍,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旺诉被告梁运招、被告彭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5年1月13日明确要求查封被告彭群珍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蕉田上南湖边地段万隆XX阁X单元X层X号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登记字号:(城东)XX,房屋编号:FB00013XXX,建筑面积131.84㎡],原告杨松旺提供担保人杨某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字号:(吉隆)JL02XXX,房屋编号:FB00063XXX,建筑面积,1137㎡;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02)第1108**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群珍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蕉田上南湖边地段万隆XX阁X单元X层X号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登记字号:(城东)XX,房屋编号FB00013XXX,建筑面积131.84㎡],查封期限两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二、查封担保人杨某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XX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登记字号:(吉隆)JL02XXX,房屋编号:FB00063XXX,建筑面积,1137㎡;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02)第1108**号],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彭群珍负责监管,第二项被查封财产由担保人杨某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庆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