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柳江县宇鑫汽车部件制造厂、刘兵、刘军、莫建柳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县宇鑫汽车部件制造厂,刘兵,刘军,莫建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十六楼。法定代表人:汤福胜,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江县宇鑫汽车部件制造厂,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进德镇三千村委千七屯。法定代表人:刘兵,厂长。被执行人刘兵。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莫建柳,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柳江县宇鑫汽车部件制造厂、刘兵、刘军、莫建柳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江县宇鑫汽车部件制造厂的营业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