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邱厚菊与何贵杨、杨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厚菊,何贵杨,杨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邱厚菊,女,生于1932年7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贵杨,女,生于1986年10月30日,汉族。被告杨洪,女,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厚菊诉被告何贵杨、杨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厚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厚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厚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邱厚菊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