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凤珍与被告马文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马**,女,回族,生于19**年*月*日,个体,住**市**区**西路*巷*号。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个体,住**市**区**西路*巷*号。原告马**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原告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取受理费1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