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523号原告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德福运输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湛水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8楼。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德福运输公司诉被告平安财保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平安财保江苏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浦口区,且原告安德福运输公司起诉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京营二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请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安德福运输公司被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因被告平安财保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安德福运输公司被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此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平安财保江苏省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