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卫遂旺申请执行樊梨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卫遂旺,男,1973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樊梨花,女,1979年12月21日生。卫遂旺与樊梨花抚养费一案,根据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卫遂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