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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卫遂旺申请执行樊梨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卫遂旺,男,1973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樊梨花,女,1979年12月21日生。卫遂旺与樊梨花抚养费一案,根据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卫遂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