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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阳与程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程宝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刘阳,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宝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程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