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阳与程宝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程宝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刘阳,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宝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程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