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乃军与盛乃军、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乃军,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商初字第071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焦述伟,该行员工。被告盛乃军,居民。被告牛军,居民。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乃军、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飞、被告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乃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31日,被告盛乃军在我行借款45000元,由牛军担保,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牛军辩称,被告盛乃军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我为其担保也是事实,现在无力偿还。被告盛乃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盛乃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逾期加收50%罚息,被告牛军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盛乃军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牛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乃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0元,按月利率12‰,从201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20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按月利率12‰×(1+50%),从201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牛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周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艳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