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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冉林与陈林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林,陈林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冉林,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林森,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805532-X。法定代表人刘勇刚,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林与被告陈林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冉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