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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法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何颖与康宝山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颖,康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何颖,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康宝山,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何颖与康宝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颖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