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法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何颖与康宝山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颖,康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何颖,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康宝山,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何颖与康宝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颖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