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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顺塑料有限公司与刘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胜塑胶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顺塑料有限公司,刘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胜塑胶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顺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胜塑胶电子厂。负责人刘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胜塑胶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胜塑胶电子厂的财产(以人民币60789.7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