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蒋士国与张育龙、柏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国,张育龙,柏永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蒋士国,居民。被告张育龙,居民。被告柏永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国诉被告张育龙、柏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士国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