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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蒋士国与张育龙、柏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国,张育龙,柏永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蒋士国,居民。被告张育龙,居民。被告柏永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国诉被告张育龙、柏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士国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