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金莲与周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莲,周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周金莲。被告:周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莲与被告周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金莲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