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翟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运红与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红,任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39号原告孙运红,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国峰,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红与被告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运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旭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