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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翟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运红与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红,任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39号原告孙运红,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国峰,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红与被告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运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旭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