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X,女,生于1986年1月14日,回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城关镇团结社区居民,住团结街218号。被告马XX,男,生于1981年9月9日,回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五社农民,住该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X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