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伟干、郭伟雄与张伟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伟干,郭伟雄,张伟冲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伟干,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伟雄,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伟冲,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再审申请人郭伟干、郭伟雄因与被申请人张伟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伟干、郭伟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