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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天福等与李红延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福,李凤林,李红延,宋有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张天福,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凤林,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延,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有弟,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福、李凤林诉被告李红延、宋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福、李凤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福、李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福、李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5元,减半收取8137.5元,由原告张天福、李凤林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