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天福等与李红延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福,李凤林,李红延,宋有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张天福,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凤林,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延,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有弟,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福、李凤林诉被告李红延、宋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福、李凤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福、李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福、李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5元,减半收取8137.5元,由原告张天福、李凤林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