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锐鑫与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锐鑫,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郑锐鑫,学生。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龚玉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锐鑫诉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锐鑫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锐鑫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锐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71.00元减半收取为13,185.50元,由原告郑锐鑫负担。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陈 萍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