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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关叶开与关柱生,崔连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叶开,关柱生,崔连兴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叶开,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关林开,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柱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连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斐,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叶开因与被上诉人关柱生、崔连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男孩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关柱生、崔连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关叶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忠义村房屋的首层客厅门口踢脚线和东墙下部马赛克斜向裂缝一条进行修复。二、驳回关叶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关叶开已预交)由关柱生、崔连兴负担。鉴定费用7500元(关叶开已预交),由关叶开负担3750元,关柱生、崔连兴负担3750元。关柱生、崔连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诉讼费用3775元予关叶开,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关叶开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以确认事实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仲恒鉴字(2014)SW0400)没有证明力。首先,鉴定机构无实质开仓检查。情况调查时,鉴定机构仅是现场观察,根本没有对房屋基础开仓、钻探检查。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0.42的规定,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很明显,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书无事实依据。其次,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不合法。情况调查时,执业的两个工程师没有到现场主持勘验,只有助理工程师到场勘验。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出庭的助理工程师丰圣钦表明他以观察法结合工程实例、工程经验判断涉案房屋墙裂状况。根据他的说明,很明显,该助理工程师是以经验判断,试问一个仅仅只有一年的执业经验的助理工程师在经验不足,无实际测量的情况下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呢?因此,鉴定机构在没有实际开仓取样及仅派助理工程师到现场勘验的情况下,其作出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关叶开承担。补充上诉意见: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不发回重审,则请求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关柱生、崔连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程序错误,关叶开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的关叶开房屋开裂问题与关柱生、崔连兴建造房屋是否有关,已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为无关联,关叶开现提出第三次鉴定,是对权力的滥用,请求二审予以驳回。上诉人关叶开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照片4张,证明关叶开房屋的裂痕越来越大,并且都是新的,按常理推断,这些裂痕与关柱生、崔连兴建造房屋有直接关联。被上诉人关柱生、崔连兴质证认为:照片不能辨认是否新证据,无法证明是诉争房屋的照片。关柱生、崔连兴建造房屋的工地因诉讼在2013年12月已经停工,十几个月没有开工,关叶开依然认为其房屋损害与关柱生、崔连兴建造房屋有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关柱生、崔连兴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上诉人关叶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因不足以达到其证明作用,且被上诉人关柱生、崔连兴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且鉴定单位书面答复及派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适当的解释,不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形。关叶开提出鉴定机构没有开仓检查、违反鉴定程序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对关叶开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诉争房屋仅“首层客厅门口踢脚线和东墙下部马赛克有一条斜向裂缝”与关柱生、崔连兴建房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其他损坏(房屋往东北方向倾斜、墙体的水平和斜向裂缝以及墙体与梁交接处的水平裂缝、天面板的裂缝)与关柱生、崔连兴建房施工无因果关系,故关叶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关叶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睿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