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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2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晓曦与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曦,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2050-2号原告周晓曦。委托代理人赵长松、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权,总经理。被告李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曦与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4日,原告周晓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周晓曦承担。审 判 长  贺淑芬代理审判员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任广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