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伟与杨术福、周建明、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白伟,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史俊海,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周培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术福,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周建明,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伟诉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杨术福、周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伟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伟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