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克迪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克迪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克迪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黄山。法定代表人:汪忠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寿巍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因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6718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40元,执行费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