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林小艳诉被告李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林某,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话务员。被告:李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5月2日在文昌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生一女李丝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习惯不同,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及威胁,被告还常外出赌博。被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已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丝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2012年2月24日生育女儿李丝某。女儿出生前两人感情尚可。2013年5月2日原、被告自愿到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习惯不同双方常发生矛盾。李丝某从一岁起随外婆在文昌生活。原、被告均在海口工作及居住。2015年12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本院采信的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习惯不同未能相互尊重,又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原告因此起诉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以及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检讨自已的行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取得原告的谅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恢复和好是有可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