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瑞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