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岳执恢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岳执恢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6日裁定第三人王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201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2011)××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接到本院(2011)××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即日内在注册资金不实190万元的范围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承担责任,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26475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应得收入22647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