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聊东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联社侯营中心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联社侯营中心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聊东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住所地:东昌府区花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森,行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供销合作联社侯营中心社,住所地:东昌府区侯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庆义,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聊东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除抵押财产一宗外,不能提供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且申请人期望抵押财产今后能产生更大的效益,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聊东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