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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1-A2楼。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湛江路59号天启花园6幢2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贾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凯、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上诉人诚迈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争议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的商事案件,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争议,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不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查,网络公司诉称,2013年12月,双方曾签订《技术合同书。一份,由网络公司委托诚迈公司开发通讯客户端程序,后因诚迈公司迟迟无法解决软件运行中的问题,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编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类案件类型项下。本院认为,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诚迈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审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诚迈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