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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连峰镇连文路董屋山段西侧8栋302室。法定代表人何修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礼雾,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李晓珍,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54元,减半收取510.77元,由原告连城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