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法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郭建新与光兰昌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新,光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光兰昌,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光兰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光兰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光兰昌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光兰昌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