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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开富与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开富,男,62岁,彝族。委托代理人牟从梅,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蒲洪林。委托代理人李朝波,系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姚朝永,系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职工。上诉人马开富因与被上诉人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亚莉任审判长,审判员吉俄木果、李爱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开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牟从梅,被上诉人会东县城镇综合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李朝波、姚朝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开富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亚 莉审判员 李 爱 军审判员 吉俄木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苦 海 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