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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鹰、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76元,减半收取43688元,由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