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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戴能文与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能文,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戴能文。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戴能文诉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亮和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戴能文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能文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能文撤回对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戴能文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刘治国审 判 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