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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胥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