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胥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