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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某银行存款1817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某应得收入181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魏某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