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荷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荷,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5号原告李荷。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聂兵。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李荷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