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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察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察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广益隆镇,无业。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气象局小区,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察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察右中旗支行的存款4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