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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彭国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荣,彭国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秀荣,农民。被申请人彭国强,农民。申请人王秀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国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秀荣申请称,申请人王秀荣系被申请人彭国强的母亲。2003年3月被申请人彭国强外出打工,从此一去不返,音信杳无,家人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查到被申请人彭国强的下落,至今已有十年,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彭国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彭国强,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仵龙堂乡前仵龙堂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秀荣系被申请人彭国强的母亲,2003年被申请人彭国强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彭国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国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国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了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彭国强仍然下落不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国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洪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