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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与梁亦才、冯绍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2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亦才。委托代理人:林岩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绍相。委托代理人:郑振岳。原审被告:林云夫。原审被告:陈美秀。原审被告:林珈亦,曾用名林石。上诉人梁亦才因与被上诉人冯绍相及原审被告林云夫、陈美秀、林珈亦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学箭及代理审判员何星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梁亦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亦才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亦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上诉人梁亦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